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254396号“三晋科技 SANJI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64号
申请人:山西讯捷康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54396号“三晋科技 SANJI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20139号“三晋联盟”商标、第10699365号“三晋特产”商标、第4970263号“三晋视听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主要识别部分均为“三晋”,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咨询;云计算;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燕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