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213696号“桂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03号
申请人:上海桂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四合天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13696号“桂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942285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1410011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