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337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44号 - 申请人:广州态度服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337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44号

       

      申请人:广州态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3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5567527号“酷酷的二师兄BROTHER PIG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54202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均表现为猪的卡通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指定使用在玩具、滑板运动用护肘、护肘(体育用品)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