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30608号“唐纳卡兰布艺坊TNK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81号
申请人:张建利
委托代理人:河北奇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0608号“唐纳卡兰布艺坊TNK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唐纳卡兰”是否为名人姓名,应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DONNA KARAN”存在多个翻译,“唐娜卡伦”、“唐娜凯伦”等,未与“唐纳卡兰”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在其他类别上有“唐纳卡兰”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DONNA KARAN”的中文翻译、其他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DONNA KARAN”(中文译为“唐纳卡兰”)是美国著名时装设计师,申请商标包含该设计师的姓名,使用在指定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