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22007号“俊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80号
申请人:俊阳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2007号“俊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7801号“俊阳”商标、第11145083号“骏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上述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配电箱(电)、电流换向器、电开关、配电控制台(电)、电线连接物、调压器、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