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195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750003号“古越龙山195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17号

       

      申请人: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0003号“古越龙山195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2706号“195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5941号“195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的“古越龙山”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分属不同酒行业领域,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古越龙山”、数字“1959”组合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1959”,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