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46407号“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16号

       

      申请人:夏洛特蒂尔伯里提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6407号“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16170号“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43828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08016号“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T”与引证商标一文字“CT”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T”及圆形外圈图形在字形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