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372248号“华夏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70号
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2248号“华夏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4804号“颂酱”商标、第22571183号“颂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