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183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47号 - 申请人:北京健易保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118349号“健易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47号

       

      申请人:北京健易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8349号“健易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04304号“健易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注册的系列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抢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字号权,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核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健易保”商标使用图片、购销合同、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健易保”与引证商标“健易保”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二者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