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116503号“健易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48号
申请人:北京健易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6503号“健易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74889号“健易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11872号“健易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元素、呼叫发音、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一是抄袭、复制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和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加之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宣传和使用及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息、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信息、保险承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健易保”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健易保”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