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53564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72号 - 申请人:中非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053564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72号

       

      申请人:中非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碧恒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0535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先或初步审定公告在先的第246889号“LIZARD及图”商标、第246867 号“LIZARD及图”商标、第7828408号“LIZ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引证商标一、二权利均不稳定,很有可能被撤销。争议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及多件在第25类上共存的蜥蜴图形商标信息;
      2、引证商标状态信息页;
      3、相关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4、被申请人及其“蜥蜴”品牌的报道宣传、介绍、销售统计表、发票等;
      5、争议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2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1月28日转让至碧恒久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经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裙子;舞衣;帽;长袜;手套(服装);披肩;服装带(衣服);婚纱;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防水服”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经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失效,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