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747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57号 - 申请人:深圳市纳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274754号“零壹教育ZERONED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57号

       

      申请人:深圳市纳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74754号“零壹教育ZERONE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01272号商标、第34302203号商标、第343071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中文“零壹”,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零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手册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学习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