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郡肝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0569671号“小郡肝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80号

       

      申请人:成都顽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联合一百汉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5日对第20569671号“小郡肝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中的“郡肝”学名叫“胗”,是禽类帮助进行消化的部位。郡肝为餐饮店中的原材料,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饮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性。
      2、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且是特定的川渝地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3、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抢注餐饮行业通用名称,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顽牛小郡肝使用照片;
      2、“小郡肝”在搜狗指数、360指数等平台的搜索热度;
      3、以小郡肝命名的企业;
      4、小郡肝成都美团搜索情况截图;
      5、第43类“小郡肝”被提无效宣告的情况,商标局官网截图;
      6、被申请人名下“小郡肝”等商标的档案信息;
      7、被申请人的律师函。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饮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调整范畴,我局将依据上述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文字“小郡肝”及图形组成,其显著标识文字“小郡肝”是巴蜀地区的特有叫法,学名叫“胗”,是禽类帮助进行消化的部位。因此,以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又易使消费者认为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与郡肝有关,从而对服务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