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413253号“中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86号
申请人:汪谏奕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市广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13253号“中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3185号“中和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39350号“中和实业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9356768号“中和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和”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中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婚纱;雨衣;袜;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