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446214号“XINB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45号
申请人:深圳市曼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6214号“XINB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87055号“XIN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销合同、产品宣传销售记录、宣传视频、图片、部分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尾字母不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广告、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复印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