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356586号“红星美凯龙星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44号
申请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6586号“红星美凯龙星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43341号“红星美凯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待该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后,申请人将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在肉罐头、水果罐头、榨菜、奶粉、蛋白质牛奶、牛奶制品、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食用油脂、食用油、食用橄榄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红星美凯龙星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红星美凯龙”,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腌制蔬菜、牛奶制品、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腌制蔬菜、牛奶制品、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