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720655号“MAGE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38号
申请人:上海鲲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20655号“MAGE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MAGEEK”使用在“商品包装”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