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niF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620号“OmniF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22号

       

      申请人:卡尔蔡司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620号“OmniF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506号“OM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计量应用的通用夹具和夹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板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mniFix”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OMN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