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3700911号“贝思鸟BEISINIA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25号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季守康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23700911号“贝思鸟BEIS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44411号“相思鸟及图”商标、第1597224号“相思鸟Xiangsiniao”商标、第1605215号“相思鸟XIANGSINIAO及图”商标、第3087512号“相思鸟Xiangsiniao”商标、第8387468号“相思鸟XIANGSINIAO及图”商标、第3498723号“相思鸟”商标、第8027412号“相思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相思鸟”著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申请人的“红豆”驰名商标、“相思鸟”著名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四、其他案件中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所获相关荣誉资料等;
3、申请人呢“红豆”商标档案信息;
4、其他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9年3月28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第24类棉织品、毡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六、七,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第24类纺织织物、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由汉字“贝思鸟”、拼音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别汉字“相思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