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2745957号“益扶堂艾艾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20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匠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对第22745957号“益扶堂艾艾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897142号“艾艾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字号及在先使用的“艾艾贴”商标经长期大力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艾艾贴”商标的恶意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和包装及使用方式图片;
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东莞艾艾贴工厂揭匾仪式图、剪彩仪式图、誓师大会及基地图、企业菁英班毕业图;
4、电视、网络媒体相关申请人的报道;
5、广告宣传情况、公益活动照片;
6、在先获得支持的异议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医用化学制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201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用甘草、医用苦木药等商品上。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品牌推广合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艾艾贴”品牌产品通过潮州电视台《民生直播室》、广州地铁、深圳地铁、惠州市公家车线路等进行推广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1、争议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益扶堂艾艾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艾艾贴”,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外科敷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甘草、贴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性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保护。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本案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益扶堂艾艾贴”与申请人“艾艾贴”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商号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