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547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80号
申请人:中科科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54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并在同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84048号商标、第83787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化学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