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ZZBOS乔堡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9247333号“JAZZBOS乔堡仕”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19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康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8日对第9247333号“JAZZBOS乔堡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使用20多年,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女士,男士,以及儿童用服装用品等商品上的第257001号“BOSS”商标、第1076982号“BOSS”商标、第G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驰名状态再次予以确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的摹仿和翻译,必然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抄袭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2、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前,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超过两年。截至本补充理由提交时,被申请人并未对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也未有任何清算活动。申请人因此合理推断,待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已无实际经营活动超过三年。争议商标的注册已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商标注册应“出于真实使用需要”的要求,加之其属于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2、雨果博斯集团发展历史时间表及雨果博斯(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证明;
      3、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及专卖店商场位置导引图;
      4、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5、雨果博斯官方中文在线商店网页打印件;
      6、申请人“HUGO BOSS”系列商标档案;
      7、“BOSS”系列品牌及其产品在中文期刊、杂志及网络上的宣传报道资料;
      8、国家图书馆以“BOSS”、“BOSS服装”为关键词检索的报道列表、检索报告及部分报道;
      9、申请人及其“BOSS”系列品牌广告宣传报道资料;
      10、雨果博斯集团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资料;
      11、贝恩公司2009年-2013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12、相关商标确权案件行政裁定书与法院判决书;
      13、各地工商局、海关、刑事司法机关有关侵犯“BOSS”系列商标权的行政、司法文书;
      14、1999、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5、《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标》等节选资料;
      16、(2016)最高法行再13号判决书;
      17、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
      18、被申请人第24935359号商标档案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且注册人均为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2015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由广州市康谷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扬威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4、申请人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BOSS”商标分别于1999年4月、2000年6月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名录。
      申请人“BOSS”商标于2004年6月被我局确认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BOSS”商标曾在(2004)商标异字第579号异议决定书、(2005)商标异字第1629号异议决定书、(2010)商标异字第9572号异议决定书、(2010)商标异字第9570号异议决定书、(2010)商标异字第18409号异议决定书、(2010)商标异字第18805号异议决定书、(2010)商标异字第25256号异议决定书、(2010)商标异字第27767号异议决定书、(2010)商标异字第17665号异议决定书、(2010)商标异字第17664号异议决定书、商评字(2010)第3396号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4)第114380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6909号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99804号异议复审裁定书等多个我局作出的决定书或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
      5、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中国消费者报》、《人民日报》、《华西都市报》、《中国新闻社》、《中国服饰报》、人民网、新华网等多个期刊杂志及网络媒体均有相关“BOSS”服装品牌的报道。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2年4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精神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具体的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1、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2年4月7日,而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五年期限,故对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2、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虽然针对的是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对在我国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保护,但举重以明轻,针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必要的情况下亦可使用该条款对已经注册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保护。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4、5,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服装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由字母组合“JazzBos”及汉字“乔堡仕”上下排列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BOS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考虑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三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攀附意图,构成对申请人上述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上述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外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3、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企业主体资格并未消亡,被申请人仍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有权处置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所有财产。另,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张文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