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92479号“CO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07号
申请人:上海雁鸣梵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2479号“CO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89542号“LISA COFE”商标(以下称引标商标)的整体呼叫、含义及外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FE”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COFE”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类饮料、酸梅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茶、可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