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0248号“n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55号

       

      申请人:NÜERNBERG GUMMI BABYARTIKEL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0248号“n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类)第15268455号“NI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类)第20789359号“昵哺 nip NIP NIP BABY FROM 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类)第10916287号“MIC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处于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撤销、无效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677、1670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在第3、11类商品上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nip”构成,引证商标三由经图形化的英文“MICP”构成,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引证商标三识别为英文“nip”,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