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188645号“保尔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63号
申请人:黄永跃
委托代理人:鞍山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8645号“保尔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始创品牌,由辽宁保尔通耳康堂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统一运营推广,绝非模仿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7821号“保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具备显著性,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及稳定的市场格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单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保尔通”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保通”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者共存于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