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483696号“牛头王 6nimm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64号
申请人:朋友游戏休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明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3696号“牛头王 6nimm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16005号“谁是牛头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02237号“谁是牛头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6422号“牛头NIU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牛头王”与引证商标一、二“谁是牛头王”相比较,均含有“牛头王”文字,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标识“牛头”相比较,均含有“牛头”文字,含义亦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