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461131号“苗乡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58号
申请人:韩昌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61131号“苗乡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5746号“苗鄉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26548号“苗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68831号“苗乡 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872103号“苗乡 黄牛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苗乡”,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