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540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26号 - 申请人:GLAXOSMITHKLINE BIOLOGICALS S.A.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40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26号 - 申请人:GLAXOSMITHKLINE BIOLOGICALS S.A.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40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26号
申请人:GLAXOSMITHKLINE BIOLOGICALS S.A. 合议组成员:相峥 2020年02月18日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4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0841号“时迈医疗 Seamile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已成为无主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中文官网首页打印件、相关报道及搜索结果打印件、相关行政判决书、引证商标注册人信用信息打印件、引证商标流程信息打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疫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线条勾勒、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高丽丹
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