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西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7608898号“可可西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65号

       

      申请人:中国可可西里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可可西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08898号“可可西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9322号“可可西里KEKEX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4359号“可可西里KEKE X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09871号“可可C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认可在花粉(原材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在除花粉(原材料)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0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花粉(原材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花粉(原材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新鲜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其余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新鲜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新鲜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