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7004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97号
申请人:宁晨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0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9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91387号“悦心动YUEXI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71251号“远望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71231号“Inven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18802号“万思尼WISEN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150662号“觅时光M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及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审查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处于无效状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围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