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979454号“FIRST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08号
申请人:康拓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华盛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9454号“FIRST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6581号“FIRSTCOM”商标近、第14207584号“FirstCon及图”商标、第3187201号“FIRSTCO及图”商标、第3823573号“FIRSTCO及图”商标、第6684865号“FIRSCOM”商标、第3331283号“FIRST及图”商标、第4481550号“First”商标、第9382938号“First及图”商标、第10359398号“福思泰FIRS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85879号“FIR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0907对讲机、内部通讯装置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分线盒(电)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FIRSTCOM”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电池、电音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对讲机、内部通讯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对讲机、内部通讯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