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天下智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24015号“和天下智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05号

       

      申请人:内蒙古和天下智慧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4015号“和天下智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1860号“和天下”商标、第19124818号“和天下”(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已经由申请人进行实际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宣传页、合同、发票、软件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天下智运”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和天下”,整体含义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运输、递送(信件或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