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61042号“JDV KI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94号
申请人:上海杰帝梵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1042号“JDV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2210号“J&D kids”商标(以下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注册。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且经过申请人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JDV KIDS”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