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8238193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72号
申请人:佛山市唯嘉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38193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612864号“LANNA FOOT P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44783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58923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86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待上述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LANNA FOOT PATCH及图”整体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LANNA FOOT PATCH”与引证商标一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兽医用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眼罩;婴儿尿裤;中药袋;医用保健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眼罩;婴儿尿裤;中药袋;医用保健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兽医用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