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8433584号“智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73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33584号“智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2245号“智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69017号“智赢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88531号“赢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04040号“智赢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出针对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证书、各引证商标信息、相关荣誉资料、宣传使用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光盘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智赢”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四中,与引证商标三仅顺序颠倒,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技术研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