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0731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29号
申请人:重庆市信息产业投资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3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重庆市举办的“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简称为智博会)的标识的一部分,“智博会”是重庆的名片,也是中国的名片。“智博会”的标识是独创设计而来,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现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智博会”期间的新闻集成;申请人官网链接及中心简介;智博会的成果汇编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桐油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本案尚不能认定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