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64009号“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11号
申请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4009号“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77611号“长银捂八”商标、第11426061号“国信财富”商标、第7116595号“图形”商标、第195312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