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65495号“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05号
申请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5495号“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1409号“汇德”商标、第11755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