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5460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00号
申请人:深圳市百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6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其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营业执照中含有商标代理服务内容。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人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另,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