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田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437427号“一统田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86号

       

      申请人:宜城市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7427号“一统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82704号“一帆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92856号“一统庄园unity·man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43574号“一米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03013号“一米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78559号“一满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读音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树木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统田园”与引证商标一“一帆田园”、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一统庄园”、引证商标三“一米田园”、引证商标四“一米田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桔”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豌豆”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