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787302号“生命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85号

       

      申请人:成都华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7302号“生命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4115342号“生命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糖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4269085号“冰百真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