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将之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45318号“大将之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82号

       

      申请人:陈云
      委托代理人:郑州权得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5318号“大将之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真实使用目的的原创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670号“大将之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86760号“大山之爱The love of the mountains(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从整体的读音、外观、含义、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大将之爱”与引证商标一“大将之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