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0561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78号 - 申请人:宜宾罗盘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905618号“罗盘资产 COMPASS ASS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78号

       

      申请人:宜宾罗盘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5618号“罗盘资产 COMPASS ASS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8393号“罗盘投资”商标、第7608405号“罗盘地产”商标、第7002022号“财富罗盘”商标、第11814761号“数据罗盘”商标、第12352936号“资本罗盘及图”商标、第5790256号“指南针COMPASS”商标、第6867309号“指南针COMPASS”商标、第30843516号“COMPAS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典当、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罗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