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447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65号 - 申请人:西藏达热瓦青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644729号“达热瓦DARHWUG DAREW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65号

       

      申请人:西藏达热瓦青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44729号“达热瓦DARHWUG DAREW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215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多年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参展照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达热瓦”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达热瓦”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