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N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94371号“KUN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14号

       

      申请人:佛山市坤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鼎隆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4371号“KUN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特征,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承载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7712号“BONNIE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02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24511号“清炜投资Qingwei Investmen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290342号“Kunt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030403号“KUNY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识读、设计理念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据知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KUNYE”与引证商标五“KUNYE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