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90460号“未来互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89号
申请人:上海艾狮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0460号“未来互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使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68394号“未来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29236号“未来FUTUREPROSPEC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89513号“未来科技FUTUR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90207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89032号“未来像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135493号“未来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147276号“未来电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610730号“未来小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318272号“未来光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371449号“未来美学TOMORROW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767313号“未来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947529号“未来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3013649号“未来机械WEILAIJIX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971234号“未来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4362290号“未来餐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4763772号“未来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4786866号“未来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4887168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8303784号“未来宽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0157071号“未来电视New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区别明显极易区分,在形音义及相关公众的识别程度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八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十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未来互娱”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未来”、引证商标四“未来”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视频显示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线;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用壳;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耳机;动画片;电池充电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线;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用壳;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耳机;动画片;电池充电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