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460024号“华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51号
申请人:开封新区(金明区)华亿医疗美容门诊部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60024号“华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4069号“东方华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6955号“亿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合同、宣传单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亿”与引证商标一“东方华亿”均含有“华亿”文字,含义存在关联,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亿华”文字组成相同,含义区别不明显,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