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布 批发采购 91glb.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836461号“哥伦布 批发采购 91glb.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82号

       

      申请人:北京九一哥伦布网络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36461号“哥伦布 批发采购 91glb.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9358号“哥伦布”商标、第14543933号“哥伦布COLUMBUS及图”商标、第28038317号“哥伦布”商标、第21304803号“GL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哥伦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