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6750316号“虎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93号
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50316号“虎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8182425号“虎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25811号“虎牙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67651号“虎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07253号“虎牙尝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先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经营和持续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完全可以清晰辨认出商品的来源,难以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宣传合同、发票、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虎牙”与引证商标一“虎牙”、引证商标二“虎牙直播”、引证商标三“虎芽”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广告;演员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