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585902号“旅行者VOY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94号
申请人:拉格代尔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5902号“旅行者VOY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12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37830号“沃耶VOY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60631号“TRAVEL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85543号“旅行者TRAVEL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71166号“TRAVELERS It’s Better Under the Umbrel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935698号“腾讯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630467号“TRAVEL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41260号“VOYA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文字、图形、读音、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积极沟通转让引证商标一事宜,并对引证商标四、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四、八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八商标档案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一的转让申请,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中文“旅行者”、英文“VOYAGE”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VOYAGE”有旅行、航行之意,与引证商标三、七“TRAVELERS”、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TRAVELERS”的含义相同,亦与引证商标八“VOYAGER”的文字组成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经纪、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引证商标四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